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李林峰。被执行人伊书银。本院执行的李林峰与伊书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