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85号原告刘巨才,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杭锦旗奇佳公司锡尼站。负责人奇小林,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巨才诉被告杭锦旗奇佳公司锡尼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巨才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锦旗奇佳公司锡尼站的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巨才撤回对被告杭锦旗奇佳公司锡尼站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夏美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