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919号申请人杨兴中与被申请人上海征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等发生争议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15)办字第26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叁万壹仟壹佰陆拾捌元。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贰万伍仟玖佰捌拾陆元。
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贰万伍仟玖佰捌拾陆元。届期,被申请人上海征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杨兴中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征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不明,且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倪 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倪圣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