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99-1号
申请执行人:董国如,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31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董致远,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0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董国如申请被执行人董致远民间借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407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致远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彭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