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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禹执字第99-1号

董国如与董致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21-09-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国如;董致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99-1号

申请执行人:董国如,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31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董致远,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0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董国如申请被执行人董致远民间借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407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致远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彭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