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晏永芬,女性,522124196408231628,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申请执行人:潘克军,男性,522124196205221630,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封安明,男性,52210119680814561X,住汇川区。本院受理执行晏永芬、潘克军与封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同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封安明银行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欣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