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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38号

李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38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名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