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38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名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