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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保232号

沈晴与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21-03-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晴;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保232号原告沈晴,男,汉族,1974年9月6日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高泥路30号。法定代表人林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晴诉被告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茂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曙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