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89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商业街东首3号。
法定代表人:张汉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泰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卉,该公司经理。关于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中商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1600元到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弭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