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1民初162号申请人李季凯。被申请人张有正。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季凯诉被申请人张有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有正的豫G×××××号比亚迪牌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有正在新乡县公安局车辆涉案中心的豫G×××××号比亚迪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6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孟令旺
审判员 陈常军
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艳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