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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字第341号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陈良清、朱国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良清,朱国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祥,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靖松,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良清。

被告:朱国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诉被告陈良清、朱国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诉讼保全费248元,由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

审 判 员  范传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