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53-1号
申请执行人:乔红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8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乔永恒,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3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张全有,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3日,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刑初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乔红强申请执行乔永恒、张全有赔偿一案,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永恒、张全有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