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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禹执字第53-1号

乔红强与乔永恒、张全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21-09-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刑事
当事人
乔红强;乔永恒;张全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53-1号

申请执行人:乔红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8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乔永恒,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3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张全有,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3日,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刑初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乔红强申请执行乔永恒、张全有赔偿一案,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永恒、张全有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