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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318号

李洪浪、凌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洪浪;凌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李洪浪,男性,522123197904050058,汉族;

被执行人:凌娅,女性,522101197603041627,汉族。本院受理执行李洪浪与凌娅借款合同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娅银行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欣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