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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943号

于振国与高志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于振国,高志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943号

原告:于振国,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被告:高志坚,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国诉被告高志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振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汝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