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943号
原告:于振国,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被告:高志坚,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国诉被告高志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振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汝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