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赵某,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新兰
审 判 员 朱微微
人民陪审员 付耀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