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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807号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赵某,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新兰

审 判 员  朱微微

人民陪审员  付耀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