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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民初3411号

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与陈立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陈立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302民初3411号

原告: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小杨,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树华,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特别授权)。

被告:陈立祥,男,28岁,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中华苑小区1号楼1152室。

原告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陈立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长马跃娟

人民陪审员任振淼

人民陪审员薛彩霞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苏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