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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55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陈凯、陈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陈凯,陈玲,张良,张桂珍,陈永林,陈自立,晏铁勇,张明,晏聪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负责人蒋质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凯。被执行人陈玲。被执行人张良。被执行人张桂珍。被执行人陈永林。被执行人陈自立。被执行人晏铁勇。被执行人张明。被执行人晏聪霞。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凯、陈玲、张良、张桂珍、陈永林、陈自立、晏铁勇、张明、晏聪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株县法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县法执字第5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玲

代理

审判员  陈 磊

代理

审判员  李 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笃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