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020-2号
申请执行人:孔某,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某,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38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