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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486-2号

申请执行人王利平与被执行人谢仕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利平,谢仕刚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86-2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平,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谢仕刚,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谢仕刚的房屋,但该房屋已有抵押,处理房屋需要等待。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思燚

审判员  李 季

审判员  韩学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