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86-2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平,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谢仕刚,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谢仕刚的房屋,但该房屋已有抵押,处理房屋需要等待。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思燚
审判员 李 季
审判员 韩学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