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114号罪犯陶贵明,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苗族,文盲。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攸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陶贵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陶贵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贵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在劳动改造中,遵守劳动纪律,从事服装车工劳作,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202.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陶贵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陶贵明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红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敖 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