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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113号

钟学文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113号罪犯钟学文,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8)新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钟学文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4000元(已交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钟学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学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虽系病犯,仍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163分。2015年被监狱评定为二级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疾病等级认定表、罚金缴纳凭证、冷水滩市民政局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学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学文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红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敖 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