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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169号

李传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169号罪犯李传伟,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醴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李传伟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已缴纳2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李传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传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0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传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传伟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敖 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