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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民初3408号

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与张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张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3408号

原告: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中华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杨,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树华,男,1958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11958********,汉族,高中文化,系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张福华,男,28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原告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张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马跃娟

人民陪审员  任振淼

人民陪审员  薛彩霞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