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126号罪犯谢晴其,男,1958年8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岳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罪犯谢晴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谢晴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晴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65分。监狱证实其家庭确有困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晴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晴其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7日至2016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敖 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