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177号罪犯罗孝沅,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罗孝沅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罗孝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孝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94.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孝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孝沅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敖 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