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283号罪犯郑芳绍,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罪犯郑芳绍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已缴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郑芳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芳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系病犯,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18.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病犯认定材料、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芳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芳绍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2日至2016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