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刑更73号

任柱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任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2刑更73号 罪犯任柱,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0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任柱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带民事赔偿32940元(已缴纳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任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一线生产劳作,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69.2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任柱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该犯未能积极履行附加刑,尚不足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柱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刘卫国

审判员 周继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