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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457号

张建旬、刘小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旬,刘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457号执行人 :张建旬,男,汉族,生于1959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刘小平,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3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张建旬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3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乾兵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梅雨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