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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89号

周俊雄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89号罪犯周俊雄,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作出(2002)岳中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罪犯周俊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3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6月30日、2011年1月28日、2013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五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周俊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俊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一线生产劳作,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4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俊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俊雄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刘卫国

审判员 周继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