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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227号

吴干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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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227号罪犯吴干勇,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了(2014)���县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干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吴干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干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安全员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计考核得分4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长沙县民政局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干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干勇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