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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72号

范秀校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72号罪犯范秀校,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宝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范秀校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范秀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秀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一线生产劳作,表现较好,能够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目前考核得分121.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秀校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范秀校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2日至2016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刘卫国

审判员 周继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