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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272号

曾凡科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272号罪犯曾凡科,男,1973年6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重庆军事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了(2011)军成渝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凡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已缴纳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7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军事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曾凡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凡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安全员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计考核得分172.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没收财产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凡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凡科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红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敖 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