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302民初3410号
原告: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小杨,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树华,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特别授权)。
被告:马光兴,男,28岁,汉族,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中华苑小区2号楼2152室。
原告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马光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忠市家园物业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长马跃娟
人民陪审员任振淼
人民陪审员薛彩霞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苏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