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4民初9969号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3楼。
负责人:李明波,总经理。
被告:青岛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秦皇岛路26号308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855560-7。
法定代表人:陈维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舞美国际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舟山岛街29号125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979599-9。
法定代表人:陆宝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鲁瑞长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8号甲1204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376609-4。
法定代表人:陆宝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维光,男,196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王馨,女,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焦坤,女,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邱天旖,女,2002年7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王肇云,女,193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告青岛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舞美国际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鲁瑞长盛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陈维光、被告王馨、被告焦坤、被告邱天旖、被告王肇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继续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案案号是由(2016)鲁0214民初784号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发回重审后所立的新案号,2019年11月8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将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青岛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舞美国际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鲁瑞长盛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陈维光、被告王馨、被告焦坤、被告邱天旖、被告王肇云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国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君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