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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42号

何远奇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42号罪犯何远奇,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醴刑初第248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夺罪,判处罪犯何远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何远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远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系特困犯,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37.1分。2014年被监狱认定为特困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特困罪犯审批表、祁东县民政局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远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远奇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9日至2016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