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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25号

佛山市南海宇合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加州岩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宇合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加州岩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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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25��

原告:佛山市南海宇合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社区金华西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05859216-8。

法定代表人:王占伟。

被告:广州加州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马溪村东秀岭路8号之2,组织机构代码58760792-7。

法定代表人:李岩潘。

原告佛山市南海宇合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加州岩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宇合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加州岩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南海宇合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广州加州岩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共向原告购买树脂合计人民币453002元。该款经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6日对数,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上述货款并出具了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期间被告只在2015年3月至5月期间向原告支付了126688元,余款326314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被告均不予给付。因此,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所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326314元及延期付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佛山市南海宇合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起诉理由成立,提供以下证据:1、还款计划书,证明双方达成分期付款计划,但是没有兑现。2、支票4张,证明被告开具的支票是空头支票。3、送货单1份,证明被告方购买过原告的货物。广州加州岩新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佛山市南海宇合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予以认定,本院据此查明以下事实:佛山市南海宇合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向广州加州岩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树脂。2015年3月6日,广州加州岩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内容如下:“兹有广州加州岩新材料有限公司欠宇合树脂款2014年11月25日支票102960元,2014年11月28日支票103840元,2014年11月30日支票94248元,2014年12月12日支票108790元。2014年11月18日货单43164元。以上五单合计人民币453002元正。(大写)肆拾伍万叁仟零贰元正:分8个月返还;其中3月底还5万元。4月20日起前3个月每月还5万元正。7月8月20日这两个月还6万元。9月20日还65000元正。10月还68000元正。如违约按双倍返还,以此证明!”广州加州岩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出具上述《还款计划》后,仅支付了126688元,余款326314元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广州加州岩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宇合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理应按该还款计划书的约定还款,广州加州岩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该约定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佛山市南海宇合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求其支付未付货款326314元及支付货款利息损失,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加州岩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加州岩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宇合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6314元并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货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4元,由被告广州加州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长罗学云

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

人民陪审员  黄承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远果附本判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