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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251号

刘学财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251号罪犯刘学财,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了(2009)芦法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学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刘学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学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加工劳作,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117分。同时经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司法局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株洲市人民检察院(2015)第219号《罪犯假释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学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学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红

审判员 敖 云

审判员 周继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