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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49号

阚世昌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49号罪犯阚世昌,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芦法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罪犯阚世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阚世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阚世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81分。该犯经庭查明,家庭确有困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徐州市民政局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阚世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阚世昌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6日至2016年2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敖 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