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5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路明机械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强,男,1976年4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路明机械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至我院。本院将执行款转交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