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881民初407号

胡艳芳与王宪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胡艳芳,王宪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881民初407号

原告:胡艳芳,洮南市人,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王宪贵,洮南市人,住吉林省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胡艳芳诉被告王宪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执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骁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雨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