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催字第34号
申请人:杭州润达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沁雅花园20幢商铺41号。
法定代表人:郭兰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敏,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杭州市下城区,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杭州润达玻璃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4020005125942106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7月9日、到期日期2016年1月9日、出票人杭州润达玻璃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科技园区蓝星玻璃有限公司、持票人杭州润达玻璃有限公司、付款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润达玻璃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辽敏
审 判 员 金秀娟
审 判 员 吴玉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胡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