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133号罪犯杨杰,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新法刑初字第3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杨杰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杨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37.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杰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红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敖 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