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814号
申请人:徐某,女,194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
申请人:郭某,男,194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某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某名下财产500000元,申请人徐某以其与被申请人郭某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296号9栋1层3单元103室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某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296号9栋1层3单元103室的房产手续(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号),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某名下财产5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