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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78号

钟美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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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78号罪犯钟美成,男,1962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浏���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合并决定执行罪犯钟美成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已缴纳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钟美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美成作为特困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124分。2014年被监狱认定为特困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特困罪犯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美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美成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刘卫国

审判员 周继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