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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1025号

宋月亮申请执行许国刚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月亮,许国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宋月亮,男。被执行人许国刚,男。本院在执行宋月亮申请执行许国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821元,案件受理费18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贺鹏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