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宋月亮,男。被执行人许国刚,男。本院在执行宋月亮申请执行许国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821元,案件受理费18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贺鹏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