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543号
原告:吴钦丽。
委托代理人:陈奇峰,杭州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玉军。
被告:钟小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钦丽与被告何玉军、钟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钦丽于2016年1月15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尹艳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洪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