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被执行人王贵山。被执行人李春霞。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贵山、李春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贵山、李春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浑执字第6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廉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