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盛XX。被告王X。本院在审理原告盛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XX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燮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