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1101号

原告盛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盛XX,王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盛XX。被告王X。本院在审理原告盛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XX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燮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