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938号
原告:夏勇。
委托代理人:李新文,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福星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吴家湾湖北信息产业科技大厦611室。
法定代表人:陈乔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乔明,武汉福星园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权。
委托代理人:杜光安,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武���市洪山区福星养老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193号。
法定代表人:陈乔秀,该养老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乔明,武汉福星园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权。
委托代理人:杜光安,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勇诉被告武汉福星园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福星养老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勇于2016年2月22日申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5656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邵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