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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823号

王红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23号罪犯王红彪,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4)徐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红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红彪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17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红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