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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1123号

崔洪涛申请执行冯文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洪涛,冯文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崔洪涛,男。被执行人冯文财,男。本院在执行崔洪涛申请执行冯文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有意自行协商解决,并已给付部分款项,因未到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到期未履行义务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贺鹏程执行员  翟至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宪明 微信公众号“”